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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力清单

    对电信线路建设有关争议进行调解

    职权编码:350802
    职权类型:其他行政职权
    职权描述: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备案咨询:0591-28355716

    主办单位: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版权: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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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受理中心:0591-1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