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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努力提升全民文化素质。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强化公共财政支撑,以标准化推动均等化,按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各方、整体推进,保证基本、惠及全民的思路,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增强活力,提升效益。

      坚持改革创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形式,促进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构建具有福建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文化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公共文化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政策法规体系、党委政府考核体系、服务与绩效考核标准体系基本健全。公共文化财政保障机制有力有效,全省人均文化事业费力争达到全国中上水平。公共文化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共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省、市、县三级全部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

      ——公共文化网络设施全面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有效运行,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公共文化资源效能最大化。

      ——公共文化产品内容丰富多样。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品种丰富、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文化资源体系基本建立,人民群众进行文化鉴赏、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电影、上互联网、参与文化活动、体育健身等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高效便捷。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稳步推进,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设施利用率明显提高。科技发展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影响力不断加强,数字文化服务得到普及。

      ——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明显加强。科学合理的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培育、选拔、管理和考核机制基本建立,民间文化社团加快培育,基层文化队伍、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文化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

      二、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

      (三)推进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按照城乡人口发展和分布,坚持均衡配置、严格预留、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和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到2020年,实现全省国有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全部达到等级馆标准。市政府所在地要建成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遗展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科技馆、数字影院等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县级政府所在地要建成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遗展示馆(所)、数字影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建有公共体育场、广播电视机构和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配套建设文体广场。发挥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等文化场馆评估定级情况在文明城市指标体系中的考核作用。

      (四)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总结推广厦门、三明、福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经验,促进我省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以街道、乡镇为基础制定出版物发行便民网点规划,支持实体书店发展。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推广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和博物馆为中心的总分馆制建设,加大对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扶持。大力开展公共文化流动服务,所需各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支出预算。加强城市对农村文化建设的帮扶,推进城乡“结对子、种文化”活动,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编制专项规划,推动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欠发达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欠发达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有明显改善。

      (五)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文化权益。切实保障好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农民工群体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文化需求。开展学龄前儿童基础阅读促进工作,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出版物、影片、戏曲,开展文化艺术和科技普及活动。将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和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计划,加强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设施,开发视听读物,建设有声图书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电视台增加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加强民间文化社团和基层文体协会建设,通过低票价演出、发放文化惠民卡、消费券等方式,满足广大群众文化消费需求。

      (六)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地域特色的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明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种类、数量、水平等政府保障底线,形成科学、适用、易行的标准指标体系,以县为基本单位推进实施;规范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服务项目和服务流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三、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动力

      (七)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挖掘特色资源,加强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推动经营性文化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和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场所等向公众提供优惠或免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积极发展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联的教育培训、体育健身、演艺会展、旅游休闲等产业,引导和支持各类文化企业开发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八)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出台全省促进社会力量捐赠公共文化事业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动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民营企业和私人积极捐资捐赠支持文化建设,特别是捐建或自建文化基础设施。采取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建立国家法定节假日、重要节庆活动政府面向各类文化主体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制度,出台我省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九)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加强对文化类行业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引导、扶持和管理,促进规范有序发展。出台福建省文化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鼓励有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管理能力的文化人才、管理人才创办“民办非企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鼓励公益文化骨干机构发起组建行业协会,鼓励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队伍组建专业文化服务组织。加快推进文化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加大政府向文化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年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营绩效评估和社会信用评估。

      (十)大力推进文化志愿服务。推动成立省、市、县三级文化志愿者服务平台,制定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健全组织、招募、培训、活动、管理等文化志愿服务制度,重点培育文化志愿者骨干队伍。鼓励各地创新文化志愿服务模式,组织国有文艺院团、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艺术院校的艺术家、专家学者组成的文化志愿者队伍,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开展各类文化志愿服务。

      四、增加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十一)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建设,推动形成具有鲜明特色和社会影响力的服务项目。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免费开放工作,鼓励将非国有博物馆、行业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范围,扶持公共文化单位到边远山区、海岛学校巡回开展文化服务项目。推动科技馆、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加大对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公共文化资源的整合力度,开展数字文化“一卡通”、公共文化巡展巡讲巡演等服务。加强基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双向互动功能,为各级政府部门便民服务提供窗口和平台。

      (十二)丰富公共文化活动。办好福建省艺术节、福建省音乐舞蹈节等文化活动,抓好群众文化汇演活动,引导和规范广场舞、激情广场大家唱等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积极开展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世界阅读日和世界体育日等节庆活动。推进社区文化、乡土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家庭文化等建设,培育积极健康、多姿多彩的社会文化形态。

      制定福建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将全民阅读情况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考核指标体系。举办好世界读书日、书香八闽·全民读书月等品牌阅读活动,开展主题读书、优秀读物推荐评选等阅读促进活动,增强各级图书馆文化传播功能,推动全民阅读示范基地建设。

      坚持以文化演艺、讲坛讲座、展示展演等形式,组织优秀文化艺术和文化遗产深入学校、社区、军营、企业和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开展文化惠民活动。积极开展艺术普及、阅读欣赏、体育健身、科普法治等培训,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鼓励群众自办文化,支持成立各类群众文化团队,支持民间职业剧团、农村业余演出队开展经营性文化服务。

      (十三)传承弘扬福建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利用我省“海丝”的历史文化内涵,推进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文化品牌建设,通过举办国际电影节、国际艺术节、舞台艺术、展览展示等活动,开展“海上丝绸之路”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着力打造我省“海丝”文化品牌集群。加强福建海洋文化和对外开放文化研究,积极支持海洋文化旅游与体育运动新业态发展。打造“闽侨文化中心”“闽侨书屋”等向海外华侨华人传播推广中华文化的有效平台。

      探索建立朱子文化生态保护区,打造朱子文化系列品牌。推进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等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畲族文化等保护点相关工作。试点开展以县为基本单位的文化资源调查,加大对福建民间文学、民俗文化、民间音乐舞蹈戏曲等遗产项目的抢救性投入。实施福建历史文化记录片创作工程,拍摄船政学堂、海上丝绸之路、妈祖、林则徐、严复等系列历史文化纪录片。深度挖掘福建千年县邑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化内涵,实施“‘记得住乡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计划”,建设一批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实施“福建中央苏区红色文化宣传计划”,深化红色历史文化研究,扩大福建“红色文化”在全国的影响。开展中国印刷博物馆、福建印刷文化保护基地建设,加强对传统印刷文化遗存保护、研究、宣传、传承和利用。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标准化研究,提升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水平。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传承和弘扬福建戏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5〕26号),落实任务分工,切实加强福建地方戏曲保护和传承,振兴福建地方戏曲艺术。将地方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农村为群众演出;把下基层演出场次列为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考核指标内容。加强学校戏曲通识教育。大中小学应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鼓励学校建设戏曲社团和兴趣小组,鼓励中小学与本地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鼓励中小学外聘校外戏曲专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

      支持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场地条件,把简易戏台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范围。在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合理布局文化特别是戏曲演出空间,注重保护利用古戏台,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保护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成为特色鲜明的戏曲演出聚集区。县级以上(含县级)的群艺馆、文化馆要综合设置戏曲排练演出场所,鼓励群艺馆、文化馆(站)等,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免费或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继续安排资金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增加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鼓励采取灵活的产权形式,或以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演出场所问题。

      落实国家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表演团体。

      (十四)加强与台湾在公共文化领域的交流合作。借鉴台湾在公共文化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拓宽我省公共文化建设的思路和做法。深化“福建文化宝岛行”“海峡杯两岸少儿歌手赛”“乡剧相聚”“海峡两岸曲艺欢乐汇”“海峡两岸青少年舞蹈嘉年华”等文化入台交流活动,鼓励社会力量、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对台文化交流与合作。办好海峡影视季活动,积极扶持闽台两岸题材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

      (十五)丰富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实施《八闽文库》编纂出版工程,扩大全媒体传播影响力。支持开展特色民间工艺、民间戏剧、曲艺、舞蹈、音乐和民族体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传承活动和民俗文艺活动。积极培育、送选和推介优秀作品参加国家“五个一”工程和文化部文华奖评选以及经中宣部审批的全国性文学艺术奖项评选,力争有更多的好作品获得全国性表彰。实施获奖优秀作品巡展巡演系列活动,发挥精品力作的社会示范效应。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当代文化精品网络传播。加强知识产权审核和版权保护,防止侵权或盗版产品进入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大力发展公益广告,有效推广公益慈善理念。

      五、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的融合发展

      (十六)推进公共文化数字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建设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文化馆、数字美术馆、数字农家书屋、城乡电子阅报屏、公共电子阅览室等设施,完善广播电视村村通、地面数字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等工程,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数字文化云服务。推进数字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入社会化机制,加强多网、多终端应用开发,实现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协作加工、有效保护与便捷利用。重点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数字文化长廊”、“福建文化记忆”数据库群、闽台民间族谱数字博物馆和推广应用“文化一点通”等。

      (十七)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加强移动互联网、交互式网络电视、手机电视等新技术开发应用,推动手机终端软件(APP)、微信、微博等基于新媒体的数字文化服务。加强广播电视台、发射台(站)、监测台(站)建设,推进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和数字化双向化改造,推进直播卫星和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工程,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广播电视、主流报纸和各级政府网站的公共文化频道频率、专栏建设。

      六、创新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八)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省、市、县三级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加强统筹、整体设计、协调推进。

      (十九)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力度。落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扎实开展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逐步推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形成多种模式的公共文化机构理事会制度。全面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经费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年度报告和信息披露、公众监督等基本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加强和改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创新基层公共文化管理机制。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评议、建议、表决等方式,建立畅通有效的民意表达渠道,引导城市社区居民和村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民政和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基层社区服务网格管理,制定推进社区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开放共享措施办法,形成驻社区(村)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文化志愿者等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基层文化管理和服务的格局。省、市、县三级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群众文化需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目录,开展“菜单式”、“订单式”服务。

      (二十一)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机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与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对重大文化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交通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估。完善服务质量监测体系,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依托高等院校和社科机构等培育公共文化服务第三方评价机构,探索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价机制,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七、加大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力度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间表、路线图。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良好氛围。

      (二十三)加强财税支持。合理划分省、市、县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标准,落实本地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必需的资金,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着力支持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方式,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和各类社会文化机构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对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用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捐赠支出,按规定落实好税前扣除政策。强化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和审计,全面开展绩效评价。

      (二十四)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科学合理配备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人员编制,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对实行免费开放后工作量大量增加、现有机构编制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和财力,合理增加机构编制。加强对农村文化队伍的管理和使用,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落实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心)编制配备不少于1至2名,规模较大的乡镇可适当增加。在社区、行政村设立城乡基层公共文体服务岗位,配置由公共财政补贴的工作人员。加强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将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稳步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培训,建立培训上岗和在岗轮训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心)从业人员应熟悉广播电视技术,具备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所需要的组织协调等多方面能力。加强乡土文化人才建设,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员激励和保障机制,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二十五)强化公共文化服务法治建设。全面落实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强化文化法治思维,依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营造良好的公共文化服务法治环境。

      (二十六)深化公共文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大力培育公共文化建设发展多元化主体,多渠道筹集资金,盘活存量、拓展增量,稳步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资源运营市场化改革,有效整合、拓展和壮大公共文化优质资源。

      附件:福建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实施标准(2015年—2020年)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4日

     

    更新时间:2016-07-20 11:42:10 发布者:行政执法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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